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摘登)

发布时间:2015年05月15日发布人:陶杰 来源:保卫处 浏览次数:

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应当给予处罚。
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,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、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,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。
      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结伙斗殴的;
(二)追逐、拦截他人的;
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的;
(四)其他寻衅滋事行为。
       
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组织、教唆、胁迫、诱骗、煽动他人从事邪教、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、会道门、迷信活动,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;
(二)冒用宗教、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。
      
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 
      
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:
(
)组织、胁迫、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、残忍表演的;
(
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;
(
)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。 
       
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
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(
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
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(
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(
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(
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   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(
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
(
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
(
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      
第四十八条冒领、隐匿、毁弃、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      
第四十九条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 
        第五十五条煽动、策划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不听劝阻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   
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,为赌博提供条件的,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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